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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投资类企业不得吸收存款

西部商报  2015-04-22 08:59

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类金融业务活动。

《办法》规定,投资类企业应当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按照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投资或项目投资核准,凡含有金融咨询、金融投资、金融中介、理财及其他涉及金融、银行等特许项目内容的或者融资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经营范围,一律不予核准。投资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业人员守则、项目投资流程、风险评估防范、财务管理、诚信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在企业店堂项目位置公示。投资类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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