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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法草案:取消晚婚晚育假 生育假或延长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12-23 00:00

下一代中国人可能就没有“晚婚晚育假”,也没有“独生子女奖励”了。今日上午,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人民日报客户端报道称,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规定享受奖励的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但好消息是,女性的生育假可能延长。根据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修正法草案规定,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草案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据千龙网,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10月29日宣布,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实施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即将宣告终结。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此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需要人大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然后各地再依法组织实施。他强调,人大修法通过之日,就是这个政策生效之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条规定与全面二孩政策内容相悖。

卫计委完成的修法草案先递交国务院法制办,然后交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一关是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法正式完成。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背景资料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年满二十岁,男性年满二十二岁,方可结婚。

晚婚是指初婚男女双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的低年龄各推迟三周岁,即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

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个孩子为晚育(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略有不同)。

晚婚假是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础上延长,各地规定不同,10-30天不等;上海、北京为10天(含原有的3天婚假),甘肃长,有30天。

晚育假则是在原有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也是每个地方规定不同,例如在上海和北京,晚育假增加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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